鉴定工伤等级的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材料
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鉴定委托书复印件。
《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一寸照片。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及相关检查报告单。
工伤职工的完整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诊断书等复印件。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流程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鉴定委托书。
填写《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并加贴照片,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并附医院检查报告单,医院需加盖公章。
提交工伤职工的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诊断书等资料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鉴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鉴定结论由专家组提出,并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相关诊断。
领取结果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日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可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再次鉴定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建议:
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尽早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流程顺利进行。
如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再次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