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成(化名)出生后不久,父母离婚,双方约定小成跟随父亲生活,母亲一次性付抚养费2万元。
可没料到的是,小成4岁时因发育迟缓就医,被诊断为大脑功能异常,辗转多地治疗但一直未能治愈。经残疾评定,小成属于肢体、智力双重重度残疾。
因长期在外地工作,小成的父亲将孩子委托给自己的姑姑照顾。姑姑年事已高,小成的父亲决定另请他人照顾孩子,并联系小成的母亲协商增加抚养费,但未果。后来法援律师代小成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小成的母亲每月给付小成抚养费700元。
案例点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宋冰心)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