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定。以下是法院可能作出的一些常见裁定及其依据:
不予受理起诉
裁定内容:驳回原告的起诉,并退还受理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管辖权异议
裁定内容:
裁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或裁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驳回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款
驳回起诉
裁定内容: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受理费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财产保全
裁定内容:
准许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采取保全措施。
或不准许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款
撤诉
裁定内容: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继续审理。